当前位置:首页 >> 优惠政策 >> 优惠政策. >> 新闻正文
婺源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
本站网址:http://www.wyzsw.com/    添加日期:2008-05-30 17:19:09   来源:   已阅读

 

 

婺源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汇编 

婺源县招商局编印

二○○八年五月

 

     

 

一、中共婺源县委   婺源县人民政府

关于2008年全县开放型经济工作的意见…………(1)

(婺发〔20084号)

二、婺源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5)

(婺府发[2006]3号)

三、中共婺源县委   婺源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园区发展的实施意见……… (7)

(婺发[20075号)

四、婺源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10)

(婺府办发[2005]2号)

五、婺源县招商引资办工业奖励办法………………… (11)

(婺府办发[2007]2号)

六、上饶市及上饶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 (12)

七、地方税税种、税目及税率………………………… (13) 

 

 

中共婺源县委  婺源县人民政府

关于2008年全县开放型经济工作的意见

 

(婺发[20084)

 

2008年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第一年,也是我县抢抓重要战略机遇,实现科学发展的关键之年。为做好2008年开放型经济工作,特制定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中国最美乡村目标,以标准化厂房和重大项目招商为突破口,按生态立县的要求大力实施领域招商和小分队招商,大力承接国际和沿海产业转移全力打造赣浙皖三省交界区域的旅游集散中心、茶产业发展中心、高新技术产业孵化中心。

二、奋斗目标

2008年我县开放型经济工作主要目标:力争实现引进县外资金20亿元,同比增长18%,全年力争引进亿元以上项目4个,5000万元以上项目8个,引进省外5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资金8亿元;实现利用国(境)外资金2000万美元,同比增长75.1%,现汇比重达60%以上;实现外贸自营出口2100万美元,同比增长67.6%;完成进口200万美元。

三、推进措施

(一)实施“二大战略”,推进开放型经济全面持续发展

1、坚持“大开放”战略,力求招商引资新突破。一是突出重大项目的引进。2008年确定为“重大项目招商年”,以“招大商、招强商、招名商”为招商工作的重中之重,围绕重点区域、重点领域和重点项目进行招商,在领域上,重点瞄准国内500强和行业领军企业;在区域上,主攻长三角,拓展珠三角,下大力气,抓大产业,建大格局。二是突出抓好外资项目的引进。梳理一批优势项目优先考虑外资进入,给外资项目争取更多的优惠;瞄准港、澳、台地区,进一步加强与各地台商协会、婺源同乡会等经济组织的沟通与联系,充分发挥这些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力争年内引进3家以上外商投资企业入驻婺源。

2、坚持“多元化”战略,努力提升经济外向度。一是进一步完善我县外贸出口激励政策,不断提高我县经济外向度。在继续实行每1美元奖0.1元人民币增量奖的同时,对增量以下部分设立外贸出口基数奖,即:对年外贸自营出口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由县财政根据该企业出口基数按1美元奖0.04元人民币进行奖励;年外贸自营出口额在300万美元至500万美元的企业,按基数1美元奖0.03元人民币;年外贸自营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企业,按基数1美元奖0.02元人民币。增量奖与基数奖的奖励上限为该企业所缴纳税收的县级所得部分。二是积极引导县内供货出口企业转型为自营出口,力争年内新增自营出口实绩企业3家以上。三是积极引进外贸生产型企业和外贸流通企业落户,年内力争引进1-2家年出口创汇3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出口企业。四是建立外贸进出口企业挂钩帮扶制度。挂钩单位要落实具体责任人帮扶企业,及时主动地为企业排忧解难,提供全方位服务,切实抓好外贸进出口指标的完成工作。

(二)做好“三篇文章”,拼力抢抓对外开放新机遇

1、做好产业招商文章。一是明确目标,转变思路,推进“三个中心”建设。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促进大批投资规模大、产业特色鲜明、聚集效应良好的项目落户,力求通过几年的努力,把婺源建设成赣浙皖三省交界区域的旅游集散中心、茶产业发展中心、高新技术产业孵化中心,全面推进中国最美乡村建设步伐。二是提高门槛,变招商引资为择商选资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变引资选资, 严把产业政策、环境影响、投资强度、科技含量四道关口。县发改委、招商局、经贸委、工业园区等部门要及时把握浙江、福建、广东等沿海发达地区产业转移动态,编制我县重点招商产业目录,积极制定承接产业转移的应对措施,力求大项目招商和产业招商取得新突破。

2、做好载体建设文章。打好县生态工业园区、县内工业小区和市经济开发区三张牌。立足县生态工业园区重点引进高新技术项目入园,在园区现有的2863项目的基础上,争取再引进几家高新技术企业,把我县生态工业园区打造成真正意义上国家高新技术园区;同时要以10万平方米标准化厂房为平台,重点抓好电子产品及新材料、生物制药、旅游商品和食品加工、服装家纺等五大产业的引进,年内每块领域至少要引进3个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或累计固定资产投资达3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入驻标准化厂房(具体任务详见附表1)。继续抓好县内工业小区的建设,使之成为县生态工业园区的重要补充。按“跳出婺源发展工业”的路子,充分利用市经济开发区完善的基础设施和配套功能,积极引进有色金属、机械制造、高新电子和医药化工四大产业类项目,使其成为我县工业经济新的发展平台和增长极。

3、做好招商方式创新文章。一是大力实施分领域招商。以分管县领导为责任领导,乡镇和部门为成员单位,实施分领域招商。年初把招商引资任务分解落实到五个领域,年终由发展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组织考评,兑现奖励。各领域必须组织专职招商小分队和协调办公室,指定本领域的招商联系人。具体方案与名单于2008430前报县发展开放型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县委组织部。二是切实做好网络招商。重点抓好婺源招商网和海峡西岸网上投资贸易洽谈会上饶馆的建设,加大投资软硬环境宣传和项目推介力度。三是继续抓好以商招商、乡友返乡创业。要确定一批大企业和企业的高管人员,确定一批在外成功创业的乡友,确定一批在婺源投资兴业的外商为招商引资的重点追踪对象,对这些重点对象加强跟踪,加强联络,力争让其在婺源投资。四是抓好活动招商。积极组团参加上级筹办的各类招商会,年内自行组织3场专场招商说明会,争取每次参会均能收到“接触一批客商、推出一批项目、谈成一批意向”的实际效果。

(三)强化“四项建设”,努力发掘管理工作新潜能

1、强化项目建设。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抓经济项目是关键、是载体、是财源的要求,继续把项目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一是研究政策抓储备。积极顺应国家和省投资导向,及时更新项目库,扎实做好项目的论证、规划、制作等前期工作,要建立以发改委牵头的招商项目制作队伍与项目制作机制,早动手、早准备,确保项目超前备选。二是突出重点抓在建。围绕培育主导产业,重点抓好863电子芯片、深宝华发茶饮料、华夏茶博园、茶叶大市场、浪莎袜业、大自然木业、婺女村休闲度假项目等一批牵动性强、事关长远发展的重大项目,快速推进项目建设进程。三是加强领导抓推进。继续实行县四套班子领导联系重点项目制度,充分发挥重点项目办的积极作用,切实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力争重点项目早落地、早建成、早投产、早见效。

2、强化队伍建设。把招商引资人才的培养、引进和使用,作为“人才兴县”战略的一项重要举措来抓,把最强的干部投入开放型经济工作。一是分领域成立5支招商小分队。各招商领域都要在成员单位中挑选一批年轻能干的干部组建招商小分队,实施专职队伍招商。二是建立专职安商队伍。各招商领域都要在成员单位中安排一批专职负责项目跟踪服务的工作人员,及时解决企业在开工、建设、生产、运营等过程中一切困难和问题,切实做好安商工作,努力营造工业发展的良好氛围。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开放型经济队伍建设,特别是要根据开放型经济发展的要求,在人员配备、学习培训、工作经费、干部成长进步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关心,要让从事招商引资工作的优秀干部政治上有奔头、经济上有甜头,努力建设一支充满活力、充满创造力的开放型经济工作队伍。

3、强化制度建设。一是建立三级定期调度机制,即每一个月由县委书记或县长召开一次各领域招商引资责任领导参加的调度会,每半个月由开放型经济分管领导召开一次各领域招商小分队成员及联系人参加的调度会,每周由各领域牵头领导召集本领域成员参加的调度会,定期调度督促,抓好进度。二是建立绩效考核奖惩机制,把招商实绩与干部提拔任用挂起钩来,对招商有功人员给予更高的待遇。三是改进招商引资统计考核方法,在评选招商引资先进时优先考虑项目质量,更加注重首期进资率、现汇进资率、开工率等的考核,同时增加对服务经济工作的考核。各领域招商联系人必须在每月20日前向招商局上报招商引资工作情况及项目进资情况等。

4、强化环境建设。树立“三分招商、七分安商”的理念,不断提高我县政策、诚信、效率、人才等经济发展软实力,积极营造良好的安商环境。2008年将增设“服务经济先进单位”奖项,推进我县经济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进一步完善各项服务配套功能,引导银行等金融部门提高服务水平,发展外币结算业务;加强与衢州、上饶等无水港的衔接,积极引进大型物流企业,打造“畅通工程”;要按照方便客商、服务企业、操作快捷的要求,推行“行政审批默许制”,切实解决好多头执法、重复收费和扰商等问题,从而推动我县开放型经济又快又好发展。

四、考评办法

2008年开放型经济考评将以重大项目考核为主,突出工业项目和外资项目考核,分三项进行:

第一项:实际进资设基本分80分,其中工业项目资金进资50分,非工业项目进资30分,凡完成实际进资年度目标任务得基本分。未完成任务的按“完成实绩÷目标×基本分”计算。

第二项:招商基础性工作情况设基本分20分,根据完成县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布置的各项工作情况相应加减分。

第三项:项目加分类                      

1、每引进1家投资5000万元以上非工业企业的,加5分;投资1个亿以上非工业企业的,加10分;

2、每引进国(境)外资金50万美元加2分;

3、每引进1家上市企业加10分;

4、每引进1个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入驻标准化厂房的或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每千万元进资加2分。

六、奖励办法

(一)招商引资先进奖

1、年初由县财政在招商奖励经费中安排领域招商工作经费,每个领域经费为30000元。经费不足部分由领域招商牵头领导在成员单位中予以调度安排。

2、年终考评,设招商引资先进奖,对获得领域招商前三名的,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依次奖30000元、20000元、10000元。奖金用于奖励招商引资过程中的有功人士。

3、年终县委、政府从5块领域中评比出5名表现突出的招商引资先进个人,由县委、县政府进行表彰,并由县财政每人发放奖金3000元。

(二)引进重大工业项目和外资项目奖

每引进1个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工业项目且正式开工建设的奖励20000元;每引进1个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且正式开工建设的奖励10000元;每引进100万美元外资奖励5000元。同时继续兑现《婺源县招商引资办工业奖励办法》(婺府办发[2007]2号文件)

(三)服务经济先进奖

年终由县发展开发型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各领域招商单位和各服务单位中提出评先名单,供县发展开发型经济领导小组审定,前三名将分别依次奖10000元、8000元、6000元。

以上奖励全部由县财政在招商引资奖励经费中列支。 

 

 

 

婺源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婺府发[2006]3)

 

为进一步鼓励外商(包括港澳台客商)和县内外企业(或个人)到婺源投资兴业,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财税政策

1、凡在我县注册登记且年纳税(稽查税收除外)达10万元以上的生产经营型企业(不含建筑安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次性税收及资源性税收),由县财政按照企业当年新增税收地方所得部分的30%进行奖励;或从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前两年由县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后三年按50%奖励给企业。上述两项政策由企业自选一项享受优惠。

2、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江西省级或国家认定),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每年上缴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前三年由县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后三年按50%奖励给企业,第七年至第十年按30%奖励给企业。

3、凡在我县注册登记的外资企业,其外方注册资本验资费用由县财政全额补贴。

4、在工业园区投资建设规模1平方公里以上工业小区的开发企业,其引进工业小区的企业上交税收地方所得部分(扣除已奖励给进园企业的部分),十年内每年按10%由县财政奖励给开发企业。产业整体转移进入工业园区的龙头企业,其引进园区与之相配套的企业上交税收地方所得部分(扣除已奖励给配套企业的部分),十年内每年按10%由县财政奖励给龙头企业。

二、土地政策

5、凡在我县投资兴办农、林、牧、渔业、交通、基础设施、教育、文化、科学技术、卫生等项目,其用地只收取土地征用、开发、报批成本。

6一般工业企业用地(确保“三通一平”)按5.6万元/亩的底价挂牌出让。

7、企业租用园区内专供租赁的公共厂房,租金每月35/平方米。年纳税在50万元以上的,由县财政按每月1/平方米的标准补贴;每增加50万元的,增加补贴1/平方米,期限二年。

三、收费政策

8、招商引资项目(除房地产项目外),县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工本费外)一律减半征收;涉及到国家和省明文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一律按标准下限收取。

9、工业园区内执行县内“零规费”政策。即:除进园企业建设期间由施工单位缴纳的以外,县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工本费外)一律免收。

四、出口奖励政策

10、生产型出口创汇企业,除享受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外,凡年度出口新增创汇1美元(海关统计数),由县财政奖励0.1元人民币,次年初兑现。

11、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支持企业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凡符合条件申报并实施的企业,在不重复补助的前提下,对参加境外贸易展销活动展(摊)位费给予50%补助,每个展(摊)位费最高补助不超过1.5万元人民币;对企业参加县政府统一组织的各类境外贸易促销活动也给予50%的补助,每家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人民币。补助费用由县财政或上级财政支付。

五、科技奖励政策

12、县内工业企业被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由县财政奖励2万元,被认定为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奖励5万元。

13、对在县内发明的专利,且产品在县内投产二年以上的,其专利申请费用由县财政全额补贴。

14、对固定资产在5000万元以上、获得国家驰名商标或属于高新技术的项目(经江西省级或国家认定),通过评估固定资产在本地银行贷款的部分,按商业银行同期利息总额的50%贴息,在县工业发展基金中支付,期限为二年。

六、引进人才政策

15、鼓励各类人才来婺源工作或创业,县政府免费为外地进入婺源工作的本科及中级职称以上的人才办理落户手续,人事关系需代理的免收人事代理费。上述手续凭县招商局出具的相关证明办理。

16、鼓励高素质人才来婺源创业,全日制毕业的博士、硕士来婺创业满3年的或研发的产品在县内投产的,县财政一次性给予博士2万元、硕士1万元的奖励。

七、企业保护政策

17、严格实行企业检查备案登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办理检查登记备案,不准擅自到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检查(除环保、安全、打假打私等方面的特殊检查外);凡涉及到入园企业及旅游企业的,要先经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县旅游管理委员会登记备案。

18、对来婺源投资的客商核发“婺源县外来投资者证”。未经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安机关批准,不准对持证人的人身、车辆(严重违章除外)、住所进行检查。对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实行县政府挂牌保护、县领导挂点和部门负责人挂钩服务制度。

19、投资者在县内签订了投资协议,企业落户所需办理的各项手续,在县经济发展服务中心享受全程代办服务。在所需资料到位的前提下,确保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县内全部审批手续。

20、凡在婺源投资创业的客商及其家属,免费在婺源县落户,其子女在入托、入学、就业等方面享受婺源市民同等待遇。

八、附则

21、在我县投资兴办企业,除按规定享受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外,同时享受本优惠政策。

22、本优惠政策由婺源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出台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中共婺源县委  婺源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快工业园区发展的实施意见

 

(婺发[20075)

 

工业园区是工业经济发展的重要平台,也是县域经济的重要增长极。为进一步加快工业园区的建设,推进我县新型工业更快更好的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业园区建设资金

工业园区建设本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投入、量力而行”的原则,多方筹集建设资金:

1、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

2、园区土地出让收入;

3、园区综合用地运作收入;

4、向上争取扶助资金。

二、工业园区配套设施

1、工业园区内道路、排水、排污、土地平整等公共设施,由工业园区管委会统一规划建设。供水、供电、通讯、有线电视、宽带等基础设施建设按“谁受益、谁投资”的原则,由各经营部门负责建设到园内企业厂区规划红线,红线以内由入园企业自主负责。

2、入园企业免交水、电开户费用。

三、工业园区财税政策

1、园区生产企业从获利年度起,所得税县级所得部分前两年由县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后三年按50%奖励给企业。企业年纳税50万元以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县级留成部分由县财政减半奖励给企业;企业年纳税100万元以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县级留成部分由县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累计计奖年限为五年。

2、入园企业年纳增值税50万元以上的,县财政按照企业当年新增税收县级所得部分的30%进行奖励;入园企业年纳增值税100万元以上的,县级财政可用财力部分第一年全部奖励给企业,从第二年度起,超上年度基数部分的县级可用财力全部奖励给企业。对于上述企业,因不可预计因素造成企业税收有增减波动,达不到税收基数的当年不奖;从达到税收基数的年度起,按超税收基数环比计算,年纳增值税50万元以上的,县级所得增量部分给予30%奖励;年纳增值税100万元以上的,县级所得增量部分全额奖励;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标准实行“一企一策”。

3、经江西省级或国家级认定的高新技术入园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每年上缴所得税县级所得部分,前三年由县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后三年按50%奖励给企业,第七年至第十年按30%奖励给企业。

4、设立园区工业企业上台阶奖。对新增纳税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15万元、30万元、60万元的一次性上台阶奖(已享受“一企一策”财税优惠的企业除外)。

5、在工业园区投资开发1平方公里以上工业小区,该工业小区内企业上交税收县级所得部分(扣除已奖励给入园企业的部分),十年内每年由县财政按30%奖励给开发企业。年纳税500万元以上的龙头企业带动与之相配套的工业企业进入工业园区的,各配套企业上交税收县级所得部分(扣除已奖励给配套企业的部分),十年内每年由县财政按30%奖励给龙头企业。

6、凡在我县注册登记的外资企业,其外方注册资本验资费用由县财政全额补贴。

7、乡镇引进入园企业,实行“异地办厂,属地纳税”政策,税款扣除奖励部分后由县乡共享,乡镇得70%,县财政得30%,统一纳入县乡财政体制结算。

四、工业园区土地政策

1、工业园区内的土地以提高土地利用率为原则,由工业园区管委会统一规划、统一安排,代办土地证。

1)一般工业企业用地(确保“三通一平”)按5.6万元/亩的底价挂牌出让;

2)鼓励集约用地建设二层以上厂房。企业厂房建设超过国家规划容积率的,在规划范围内每超1平方米奖励10元,在县工业发展基金中支付;

3)鼓励龙头企业、优质企业入园投资。凡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且亩均投资150万元以上的企业、亩均年纳税5万元以上的企业、总投资过亿元的企业、上市公司、高新技术项目(经江西省或国家认定)或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落户,奖励可实行“一企一议”。

2、租用园区标准厂房生产的企业,年纳税在50万元以上的,由县财政按每月1/平方米的标准补贴;纳税每增加50万元的,补贴相应增加1/平方米。最高补贴不超过3/平方米,补贴面积上限为3000平方米,期限3年。

五、工业园区规费政策

工业园区内执行县内“零规费”政策。相关部门凭园区抄告单办理证照,涉及到国家和省、市必须征收的费用,一律按标准下限收取;县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建设期间由施工单位缴纳的规费减半征收,由企业负担的费用一律免收。中介机构的服务性收费按收费标准的三分之一收取,每宗最高不超过2000元,由工业园区管委会在年底统一结算支付,园区及企业中途不交纳费用,但园区内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排放单位应配合环保部门做好排污费的交纳工作。

六、工业园区激励政策

1、园区出口创汇企业,除享受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外,凡年度出口新增创汇1美元(海关统计数),由县财政奖励0.1元人民币,次年初兑现,奖励上限为该企业所缴纳税收的县级所得部分。

2、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支持企业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凡符合条件申报并实施的企业,在不重复补助的前提下,对参加境外贸易展销活动展(摊)位费给予50%补助,每个展(摊)位费最高补助不超过1.5万元人民币;对企业参加县政府统一组织的各类境外贸易促销活动也给予50%的补助,每家企业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人民币。补助费用由县财政或上级财政支付。

3、园区企业被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由县财政奖励2万元,被认定为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奖励5万元。

4、对园区企业获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的,每获得一项认证,县财政奖励1万元。

5、对固定资产在5000万元以上、获得驰名商标或属于高新技术的项目(经江西省级或国家认定),通过评估固定资产在本地银行贷款的部分,按商业银行同期利息总额的50%贴息,在县工业发展基金中支付,期限为二年。

七、工业园区管理服务

1、代办制度。入园企业享受工业园区管委会的全程代办服务,在所需资料齐全的情况下,确保7个工作日内办完县内全部审批手续。

2、抄告单制度。企业的立项备案、“三证一书”、土地证、房产证等凭工业园区管委会出具的抄告单进行办理。抄告单注明办理事项、供地地点、用地面积、四至范围、用地平面布置图等内容,相关部门在接到抄告单后,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如需延长工作日的报县行政服务中心批准,但最长不能超过15个工作日。

3、“封闭式”管理制度。对入园企业,实行“首查不罚制”,规定每年的6月份和12月份为检查月。有关职能部门原则上一年只能检查一次,不得超过二次,并经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投诉监督中心和工业园区管委会报批备案;对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明确规定或涉及到环保、治安、安全、打假、打私等方面的特殊检查,相关部门应在24小时内向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投诉监督中心备案登记;对违反规定,进入企业检查、收费、处罚、集资、摊派和索要钱物赞助等行为,按照赣纪发[200215号和饶府字[200244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立案查处。

4、挂牌服务制度。对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实行县领导挂点和部门负责人挂钩服务制度。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县政府实行挂牌保护,切实为企业及其员工解决好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5、培训服务。根据企业用工需求,县职业学校、县就业局培训基地为企业员工提供就业培训服务。

6、招工服务。工业园区管委会建立劳动就业储备库,无偿为企业提供招工服务。

7、金融服务。金融部门要大力支持工业园区建设,优先安排工业园区项目贷款;对优势企业和重点项目要实行主办银行制度,建立良好的银企合作关系,使企业所需的必要的流动资金能得到保障。县政府每年组织开展县内金融机构服务质量评比,对优质服务银行实行与财政资金开户挂钩的奖励扶持。

八、其它

1、对工业园区发展政策的执行落实情况由县经贸委不定期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不执行、不落实兑现政策的,迅速查明原因及时上报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处理,确保优化投资环境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2、镇头、太白工业小区参照本意见执行。 

 

 

 

婺源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

 

(婺府办发[2005]2)

 

激励全县干部群众投身于招商引资工作,大力发展开放型经济,早日实现县委、县政府做大做强县域经济,建设中国最美乡村的发展目标,县政府决定对引进重大项目、工业入园项目、外资项目的有功人士或单位予以奖励。奖励办法如下:

一、建立基金: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招商引资工作的奖励。

二、奖励对象:所有为县本级引进重大项目、工业入园项目、外资项目的有功人士或单位,以及民间招商引资中介机构、以商招商企业和各驻外机构等。

三、奖励标准:1、工业入园项目按企业注册资本的2计算奖金;25000万元以上重大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按企业注册资本的2.5计算奖金;3、外资项目中,外商独资企业按注册资本(折算成人民币)的3计算奖金;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由注册资本中县外中方资本的2.5和外方资本(折算成人民币)的3累加计算奖金。

四、奖励条件:所引进项目必须建成投产(或营业)。

五、兑奖办法:由招商引资第一引进人或单位向县招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引进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经县招商局初审,报县委、县政府审定,在次年初集中组织颁奖,兑现奖励。若乡镇引进的入园项目,其奖金由县、乡按税收分成比例共同承担。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婺发[2004]3号文件废止。各乡镇对引进在本地落户企业的奖励,可参照执行。

  

 

 

婺源县招商引资办工业奖励办法

 

(婺府办发[2007]2号)

 

为激励全县干部群众投身于招商引资工作,大力发展开放型经济,早日实现县委、县政府做大做强县域经济,建设中国最美乡村的发展目标,县政府决定对引进大项目、工业入园项目的有功人士或单位予以奖励。奖励办法如下:

一、建立专项基金

县财政安排专项基金,用于奖励招商引资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二、奖励对象

凡为婺源县招商引资、项目引荐做出实际贡献的县内外的单位与个人均属奖励对象。

三、奖励标准

1、新引进工业入园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以上的按企业实际投资的3计算奖金;5000万元以上工业或旅游项目按企业实际投资的4计算奖金(实际投资额的认定按上饶市招商局饶招发[2005]30号文件执行)。

2、由引资企业产生的税收地方所得部分(剔除奖励企业部分)的12%奖励给引资单位作为工作经费(其中前三年奖励资金的50%用于奖励项目引进时引资单位负责人和有功人士)。

3、对2006年已引进的重点工业项目仍按婺府办发[2005]2号文件规定兑现奖励。

4、由乡(镇)引进落户县工业园区的企业,其税收按县、乡37分成后计入县乡可用财力分配体制;乡(镇)引进企业在本县范围内异地落户的,其税收地方所得部分引资方与落户方按55分成;我县乡镇引进落户市经济开发区的企业,其税收由引资乡镇和上饶市经济开发区按73比例分成后,可用财力分配按现行县乡体制结算。         

四、奖励条件

每个项目原则上按一个引资人或单位计奖,并且所引进项目必须建成投产。

五、兑奖办法

由第一引资人或单位向县招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引进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及企业的确认书,经县财政局、县招商局初审,报县发展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审定,在次年初到县财政局领取奖励。若乡(镇)引进的入园项目,其奖金由县、乡按税收分成比例共同承担。

六、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婺府办发[2005]2号文件与本规定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上饶市及上饶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

 

()上饶市外商投资优惠政策

 1、纳税奖励

符合以下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除享受国家税法规定的有关所得税优惠政策外,从第6年至第10年,可由企业申请,政府批准,从地方财政收入中安排专项资金,按企业实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标准给予奖金补助:

a.我市鼓励的新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b.投资额在500万美元以上(含500万美元)的项目;

c.新办的高新技术项目(由省级认定)、产品出口额占当年产值70%以上的企业。

个体私营企业年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含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合计达100万元以上的,按10%-30%、31%-50%、51%以上的增速分档,三年内由受益财政同级政府分别按其超上年地方留成部分20%、30%、40%奖励给企业。

2、用地优惠

外来投资从事第一产业开发的,可以承包国有农业用地和荒山、荒地、荒滩进行农业开发,承包期限为30年,投资合作造林的期限可延长至50年,承包头两年,免缴承包土地租金。

市外金融机构和外资银行来我市建分支机构,所购土地按基准地的40%协议出让。

3、规费优惠

外来投资者独资兴办高新技术项目,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免交市、县(市、区、)有权减免的相关行政性收费。

市内外客商独资、合资兴办旅游企业,开发旅游景点和种类市场的市、县(市、区、)本级应收的相关规费,一律减半征收。

(二)上饶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

1、凡入区企业都可享受国家和江西省及上饶市政府制定的优惠政策。

2、凡入区工业企业用地,开发区负责提供“道路、通水、通电、通电信、通排污、通公交、通燃气、平整土地”七通一平的熟地,净地以6.4万元/亩的基准价为起始价,实行“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

3、从2007年起,开发区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资金设立工业发展基金,对开发区引进的企业进行奖励扶持。凡开发区引进的工业企业自取得熟地后的一年内固定资产投资达5000万元以上的,当年内一次性给予项目建设进度奖。

 

 

地方税税种、税目及税率

 

税种

税目及税率

营业税

1、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和文化体育业为3%。

2、服务业(个人出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减按3%)、金融保险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为5%。

3、娱乐业为20%。

企业所得税

1、法定税率为33%。

2、优惠税率:A、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下的为18%。B、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至10万元的为27%。

个人所得税

1、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40%的三级超额累进税率。

2、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凭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

3、无帐可查或虽建账但帐不全的按附征率或核定征收。

土地增值税

1、实际查帐征收的适用30%-60%的超率累进税率。

2、转让房地产取得收入时,非普通标准住宅及别墅、度假村,按3%预征,店面,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