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励全县干部群众投身于招商引资工作,大力发展开放型经济,早日实现县委、县政府“做大做强县域经济,建设中国最美乡村”的发展目标,县政府决定对引进大项目、工业入园项目的有功人士或单位予以奖励。奖励办法如下:
一、建立专项基金
县财政安排专项基金,用于奖励招商引资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
二、奖励对象
凡为婺源县招商引资、项目引荐做出实际贡献的县内外的单位与个人均属奖励对象。
三、奖励标准
1、新引进工业入园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以上的按企业实际投资的3‰计算奖金;5000万元以上工业或旅游项目按企业实际投资的4‰计算奖金(实际投资额的认定按上饶市招商局饶招发[2005]30号文件执行)。
2、由引资企业产生的税收地方所得部分(剔除奖励企业部分)的12%奖励给引资单位作为工作经费(其中前三年奖励资金的50%用于奖励项目引进时引资单位负责人和有功人士)。
3、对2006年已引进的重点工业项目仍按婺府办发[2005]2号文件规定兑现奖励。
4、由乡(镇)引进落户县工业园区的企业,其税收按县、乡3:7分成后计入县乡可用财力分配体制;乡(镇)引进企业在本县范围内异地落户的,其税收地方所得部分引资方与落户方按5:5分成;我县乡镇引进落户市经济开发区的企业,其税收由引资乡镇和上饶市经济开发区按7:3比例分成后,可用财力分配按现行县乡体制结算。
四、奖励条件
每个项目原则上按一个引资人或单位计奖,并且所引进项目必须建成投产。
五、兑奖办法
由第一引资人或单位向县招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引进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及企业的确认书,经县财政局、县招商局初审,报县发展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审定,在次年初到县财政局领取奖励。若乡(镇)引进的入园项目,其奖金由县、乡按税收分成比例共同承担。
六、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婺府办发[2005]2号文件与本规定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